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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来路不明的黄金首饰,上杭一金店老板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2-11-11

不问出处来源,随意收购黄金首饰,上杭一金店老板因此栽了个“大跟头”。近日,上杭法院审结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小哲(化名)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小哲在上杭县城经营一家珠宝店。2021年6月至10月间,赖某(已判刑)将盗窃所得的项链、戒指等30余克黄金饰品向被告人小哲销赃。被告人小哲在赖某未提供身份证明、发票等原始单据情况下,先后多次收赃,价值合计达1.3万余元,并通过转卖他人获利300元。

审理中被告人小哲辩解认为,其收购赖某的黄金首饰时不知道他是偷来的,是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哲长期从事金银首饰回收业务,具备一定的行业交易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应当熟知有关行业规定和惯例做法,对于短期内一人多次售卖各种金银首饰的情形更应当审查其来源,但被告人小哲却放任不管,不履行金银首饰回收的相关手续多次从赖某处回收金银首饰,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小哲主观上应当知道回收的金银首饰是犯罪所得。因此认定被告人小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供述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在收购物品时,要查明物品凭证,问清物品来源,拒收来路不明的物品,切莫花钱买“罪”。普通群众在生活中也要擦亮眼睛,对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贪图小利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别待犯罪成悔恨。

来源:上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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